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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出台政策“添柴”总部经济
设立总部经济发展基金;搭建总部经济发展平台

作者: 姜培军 来源: 牡丹晚报 发表时间: 2020-11-10 10:42

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姜培军) 日前,为推动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步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我市出台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类型不限。政策实施后,凡符合条件的新设立企业和将注册地址迁移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我市行政区域外有2家及以上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并且对总部企业在税收等方面有贡献。

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为:现代制造企业,上年度在我市入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金融服务企业,上年度在我市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商贸物流企业,上年度在我市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文化旅游企业,上年度在我市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现代农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市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市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

属以下类型且同时具备基本条件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境内外上市公司(IPO)。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入选“财富500强”企业的中国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对本市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济增长贡献突出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一事一议”。

总部企业享有一系列扶持政策。自认定当年起,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80%奖励,后三年给予70%奖励。设立总部经济发展基金,对我市主导产业支撑作用强、带动能力强和符合新旧动能转换的总部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利用总部经济发展基金进行扶持。总部企业引进人才享受《菏泽市人才新政30条》(菏发〔2019〕5号)有关政策。对总部企业重大建设项目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进行重点保障。成立总部企业服务专班,及时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牡丹区、市开发区和市高新区要搭建总部经济发展平台,在充分利用本政策的基础上,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吸引总部企业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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